根据江苏省税务局2023年4月18日发布的“全省统一开展2023年度机关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知”以及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》(苏人社发〔2023〕3号)要求,我校已在税务系统完成2023年度机关养老保险缴费工资调整工作。缴费工资调整后,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个人部分代扣代缴额将同步调整,差额将从6月工资中代扣代缴至个人账户。
一、调整对象
我校事业编制教职工。
二、执行时间
自2023年1月起执行。
三、缴费工资口径和比例
缴费工资口径和缴费比例保持不变:
1.缴费工资口径(月缴费基数)仍为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:岗位工资+薪级工资+职岗津贴+综合补贴+同城补贴+地方补贴+基础绩效+绩效津贴等;
2.缴费比例: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6%,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%;职业年金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%,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%。
四、月缴费基数查询方式
可通过江苏智慧人社手机APP进行自助查询:
1.下载江苏智慧人社并注册、实名认证;
2.点击:ob体育-全部-社会保险-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-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查询。
如有疑问请咨询人事处劳资科/社会保险科025-84892462/84891553。
附件: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》(苏人社发〔2023〕3号)
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》(苏人社发〔2023〕3号).pdf
2023年5月26日